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上党检刑诉【2024】23号 被告人张敏,曾用名张旭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8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住长治市上党区**镇**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3年4月1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敏驾驶晋D8****重型自卸货车到长治市上党区**镇**排矸场倾倒煤矸石,排矸场工作人员被害人宋**闻讯赶来告知张敏以后往前方倾倒,二人交流结束后,张敏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形,调转车辆驶离时将宋**及其电动自行车一同挤压至车底,致使宋**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敏及时拨打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长治市上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宋**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等书证;证人贾**的证言;被告人张敏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市上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敏驾驶货车驶离过程中将他人挤压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敏认罪认罚,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