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晋1028执139号 被执行人:葛明明 地址:吉县车城乡赵村 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
2、(2024)晋1028执140号 被执行人:强旭升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路 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 3、(2024)晋1028执142号 被执行人:仇建军 地址:吉县吉昌镇雷神沟 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 4、(2024)晋1028执143号 被执行人:蔡瑞平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
5、(2024)晋1028执145号 被执行人:张书琴 地址:吉县壶口镇存心村 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
6、(2024)晋1028执147号 被执行人:王得明 地址:吉县吉昌镇山阳村 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
7、(2024)晋1028执151号 被执行人:邓海鹏 地址:吉县东城乡 申请执行标的:3789.62元
8、(2024)晋1028执153号 被执行人:陈振华 地址:吉县吉昌镇上东村委闫家庄村 申请执行标的:15250元
9、(2024)晋1028执154号 被执行人:山西龙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武宿综合保税区企业孵化楼 申请执行标的:1139946.50元 10、(2024)晋1028执155号 被执行人:刘建平 地址:吉县吉昌镇西关村 申请执行标的:91800元 11、(2024)晋1028执157号 被执行人:张红红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 被执行人:山西汇杰铭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执行标的: 120000元 12、(2024)晋1028执159号 被执行人:许朝洋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13、(2024)晋1028执163号 被执行人: 李永辉 地址:吉县吉昌镇东关社区 申请执行标的:7532.67元 14、(2024)晋1028执164号 被执行人: 贺明明 地址:吉县吉昌镇新华街 被执行人: 杨福荣 地址:吉县城关镇浪北村 申请执行标的:3615元 15、(2024)晋1028执165号 被执行人: 韩明星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大阳镇大堡村 申请执行标的:44170元 16、(2024)晋1028执166号 被执行人: 郑谟清 地址: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 申请执行标的:33612元 17、(2024)晋1028执168号 被执行人: 强鹏轩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村 被执行人:史娟勤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村 申请执行标的:47730.35元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上列20名被执行人: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20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向有关单位推送实施联合惩戒,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1、(2024)晋1028执139号 被执行人:葛明明 地址:吉县车城乡赵村 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
2、(2024)晋1028执140号 被执行人:强旭升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五一路 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 3、(2024)晋1028执142号 被执行人:仇建军 地址:吉县吉昌镇雷神沟 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 4、(2024)晋1028执143号 被执行人:蔡瑞平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
5、(2024)晋1028执145号 被执行人:张书琴 地址:吉县壶口镇存心村 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
6、(2024)晋1028执147号 被执行人:王得明 地址:吉县吉昌镇山阳村 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
7、(2024)晋1028执151号 被执行人:邓海鹏 地址:吉县东城乡 申请执行标的:3789.62元
8、(2024)晋1028执153号 被执行人:陈振华 地址:吉县吉昌镇上东村委闫家庄村 申请执行标的:15250元
9、(2024)晋1028执154号 被执行人:山西龙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武宿综合保税区企业孵化楼 申请执行标的:1139946.50元 10、(2024)晋1028执155号 被执行人:刘建平 地址:吉县吉昌镇西关村 申请执行标的:91800元 11、(2024)晋1028执157号 被执行人:张红红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 被执行人:山西汇杰铭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执行标的: 120000元 12、(2024)晋1028执159号 被执行人:许朝洋 地址:吉县中垛乡中垛村 13、(2024)晋1028执163号 被执行人: 李永辉 地址:吉县吉昌镇东关社区 申请执行标的:7532.67元 14、(2024)晋1028执164号 被执行人: 贺明明 地址:吉县吉昌镇新华街 被执行人: 杨福荣 地址:吉县城关镇浪北村 申请执行标的:3615元 15、(2024)晋1028执165号 被执行人: 韩明星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大阳镇大堡村 申请执行标的:44170元 16、(2024)晋1028执166号 被执行人: 郑谟清 地址: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 申请执行标的:33612元 17、(2024)晋1028执168号 被执行人: 强鹏轩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村 被执行人:史娟勤 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吉县文城村 申请执行标的:47730.35元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上列20名被执行人: 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O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