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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后竟靠保健品“救命”? “特效药”终无效

2019-8-4 11:49|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4099| 评论: 0|来自: 成都商报

摘要:  患癌后竟靠保健品“救命”?  患者病逝,“特效药”终无效  索赔百万,家属状告经销商  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四川一男子在诊断出癌症后,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而是听信他人介绍,大量购买一 ...

 患癌后竟靠保健品“救命”?

  患者病逝,“特效药”终无效

  索赔百万,家属状告经销商

  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四川一男子在诊断出癌症后,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而是听信他人介绍,大量购买一种据说可以治癌症的“特效药”。癌症夺走该男子性命后,他的家属将该保健品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00余万元。该案经成都市彭州法院一审审理,以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男子家属的诉讼请求。男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患癌后

  多次购买服用保健产品

  2016年12月,四川男子罗钢(化名)经医院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但他和家人没有选择在医院接受治疗,而是四处打听求医。后来经人介绍,罗钢和姐姐认识了胡女士,胡女士告诉他们,江苏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有独特功效,是“癌症病人的福音”。

  姐弟二人信以为真,很快被发展为胡女士的“下线”营销人员,并在胡女士推荐的王玉(化名)经营的专卖店里拿货。罗钢多次购买并服用了该公司生产的多种保健产品,同时,胡女士还通过非正规途径,带罗钢到一家医院进行了放疗和肿瘤手术。

  然而,罗钢身体不见好转,反而渐渐变差。2017年3月,因肺部感染,罗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罗钢全身出现包块,被转入四川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

  罗钢和他的家属认为,罗钢身体不适入院,都是胡女士一手造成,延误了罗钢的最佳治疗时期。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后,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载明:胡女士同意向罗钢支付部分医疗费,于2017年7月19日先行支付50000元,后续医疗费待续。

  2017年11月3日,罗钢死亡,他的家属又来到王玉经营的专卖店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罗钢的家属将对方起诉至彭州法院,认为王玉推荐给罗钢大量、长期服用的产品,给罗的身体造成损害,而且因服用这些产品没有及时治疗,延误病情造成损害,据此,要求王玉退还保健品货款45311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即135933元,以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财产保全费用、丧葬费等各类费用,合计115万余元。

  专卖店经营者:

  与死者没有购销合同关系

  对此,王玉辩称,罗钢所患疾病是恶性淋巴瘤的一种,此病是导致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不是因为服用了保健产品。王玉表示,该公司的销售模式是直销模式,虽然罗钢姐弟成为经销商后在王玉的专卖店拿过货,但罗钢与王玉之间没有购销合同关系,王玉没有出售产品给罗钢,所以自己不是本案的侵权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罗钢的家人主张的理由,本案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的退还货款、三倍赔偿的责任,则系产品责任,因此,上述两项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而对于其余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罗钢的家人在本案中没有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玉向罗钢销售了产品,也没有证据证明王玉向罗钢推荐了大剂量的服用量,以及因王玉的原因导致罗钢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属于举证不能。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成都中院审理,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男子症状恶化的原因

  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波表示,罗钢在服用案涉产品之前,就被诊断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钢身体出现的症状是加大剂量服用涉案产品造成还是他本身的疾病导致。因此,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目前,市面上保健品种类繁多,广告宣传夸大功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科学地看待保健品,保健品不等于药品,患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不能盲目听信经销商的宣传,更不能盲目大量服用。购买前,应当仔细查阅公司资质等信息,不购买无保健食品标志的非法保健品,要从正规途径购买保健品,并有意识地索取、保存发票、小票等相关证据,以防纠纷产生后无法举证。”姜波说。(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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