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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口费”、“工程费”等均 属于乱收费行为,大家要注意哦

2020-11-22 10:54| 发布者: 良子| 查看: 5930| 评论: 0

 您好,您在人民网留言反映的问题,盐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经调查:《定价目录》是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的法定依据,现行《山西省定价目录》未包含供热、供气工程安装费指导价。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发改价监函[2017]785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住房配套设施收费政策的提醒告诫函》,严禁供热企业及施工单位向居民收取与“暖气集资费”性质类似的费用。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273号)将变换名目收取的与计价格[2001]585号已取消的“暖气集资费”和省政府已停止征收的“集中供热集资费”性质类似的供热增容费,定性为价格违法行为。供热企业及施工单位依据当地政府文件或自行变换名目直接或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向居民收取的“接口费”、“工程费”、“热源建设费”等均属于乱收费行为。


据悉,2017年10月26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下达

《提醒告诫函》

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从源头上

杜绝向居民收取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行为



《提醒告诫函》明确指出

★禁止各市、县人民政府违规出台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

严禁供热企业及施工单位向居民收取与“暖气集资费”性质类似的费用;

★严禁各相关经营单位向居民转嫁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和属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用;

★严禁各相关经营单位混淆产权界限,向既有住宅小区、“城中村”居民收取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的费用;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新建住房购房人收取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等配套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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